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產中免征契稅的通知
國稅函[1999]54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2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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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的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jiān)會《關于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意見》(國辦發(fā)[1999]66號)中規(guī)定,免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三家公司)在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的一切稅收。
現(xiàn)就有關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額免征三家公司在收購、承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銀行的不良資產以及三家公司在債務追償、資產置換、債務重組、企業(yè)重組、債權轉股權等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應繳納的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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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三家公司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房地產產權轉移行為,應照章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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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政策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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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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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