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海省黃河尼那水電站整體資產出售行為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504號
青海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青海省黃河尼那水電站整體資產出售行為是否征收營業(yè)稅的請示》(青地稅發(fā)[2004]31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所屬的黃河尼那水電站整體資產出售給聯(lián)合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并非整體轉讓企業(yè)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不屬于企業(yè)的整體產權交易行為。因此,在青海省黃河尼那水電站整體資產出售過程中,其發(fā)生的銷售貨物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照章征收營業(yè)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