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關于對外國公司派技術人員來華提供服務的所得征稅問題
財稅外字[1981]53號
凡是我同外國公司簽訂的合同,載明其來華專家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所得的,應按稅法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我方支付的技術服務費,既有技術人員工資,又有其它費用,劃分不清的,可由外國派遣專家的公司出具證明,按其來華專家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1981年6月8日
甘公網(wǎng)安備 620102020027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