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色金屬焙燒礦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1994]62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7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22號《關于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下發(fā)后,有關部門詢問有色金屬焙燒礦是否屬于“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征收范圍,經(jīng)研究,現(xiàn)明確如下:將有色金屬原礦或選礦后的礦砂、礦粉經(jīng)緞燒或焙燒后的有色金屬焙燒礦,也屬于“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征收范圍。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