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圳貝嶺居等單位享受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后勤體制改革有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7]6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繼續(xù)支持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后勤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10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后勤體制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153號)精神,現(xiàn)就深圳貝嶺居賓館等單位享受有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下列單位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核準的會議經(jīng)費,在2006年底之前,暫免征收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一)深圳貝嶺居賓館(深圳市黃貝路2068號);
(二)中國國際商會會館(北京市懷柔雁山路甲15號);
(三)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北戴河接待服務中心(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保一路1號);
(四)中央國家機關后勤干部培訓基地(北京市朝陽區(qū)東壩東葦路88號);
(五)杏林山莊(北京市海淀區(qū)正藍旗甲1號);
(六)友誼賓館(北京市中關村南大街1號);
(七)首都賓館(北京市前門東大街3號);
(八)北京外國專家大廈(北京市朝陽區(qū)華嚴北里8號院)。
對上述單位在2006年度已繳納的稅款給予退還。
二、對廣東省香江旅游公司(廣東省廣州市環(huán)市西路183號)為機關內(nèi)部提供后勤保障服務取得的收入,在2006年底之前暫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廣東省香江旅游公司必須將為機關內(nèi)部提供后勤保障取得的收入和為社會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分開核算,為社會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依法納稅。
三、具體操作辦法按照國稅發(fā)[2000]153號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