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換發(fā)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件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1996]229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使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調整集貿市場和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范圍過程中,貫徹落實好《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fā)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46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換發(fā)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件的工作,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換發(fā)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件時,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fā)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的要求,對個體工商戶實行統(tǒng)一識別號,即采用公安部編制的居民身份證15位碼。個體工商戶在申請更換稅務登記證件或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證時,應當提供公安部門發(fā)放的居民身份證件,凡未能提供居民身份證件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提供。凡丟失居民身份證件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在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供臨時居民身份證件,否則,稅務機關不予換發(fā)或辦理稅務登記證件。個體工商戶因住所或經營地點變動,涉及主管稅務機關改變,需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其稅務登記號碼不變。其他有關事項,如啟用新號時間、新舊碼交替方法等,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fā)稅務登記證統(tǒng)一代碼具體使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6]165號)執(zhí)行。
二、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換發(fā)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件時,應堅持“分別登記、分別管理”的原則,按調整后的征管范圍,對所征管的個體工商戶進行換證。結合換證,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進行一次清理整頓和定額調整,對定額偏低戶要調高定額。同時,在換證過程中,為防止出現(xiàn)新的漏征漏管戶,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加強協(xié)作,密切配合,相互傳遞登記信息,共同做好換發(fā)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件的工作。
三、換發(fā)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件工作涉及戶多、牽涉面廣、工作難度大,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國家稅務局的個體稅收工作機構要保持相對穩(wěn)定,有條件的要進一步加強;地方稅務局要根據(jù)征管范圍調整后的工作需要,因地制宜、不失時機地抓好個體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步驟和要求,把換發(fā)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件的工作作為一件大事來抓,保質保量地完成個體工商戶換證工作,并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反映換證工作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